今天是: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首页 派出机构 南通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造价)仲裁中心 详情
联合发文
发表时间:2013-10-29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仲裁委员会

   通建工[2013]172

                       

 

关于积极推行仲裁调解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筑市场快速发展,各类工程纠纷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为防范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矛盾纠纷激化,给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更加专业、更加和谐的纠纷解决途径,维护南通经济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报经南通仲裁委员会、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同意设立了建设工程造价仲裁中心,该中心成立后在宣传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事宜合法有序运行,引导纠纷当事人合理解决争议,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

新,将建设系统的专家优势和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优势有效结合,完善建设工程纠纷的快速处理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南通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通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造价)仲裁中心调解规则(试行)》,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和从事法律事务、合同订立和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调解意识,了解调解制度,善于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监理、装饰装修等合同纠纷和各单位发生的其他类型的经济纠纷,均可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建设(造价)仲裁中心调解。今后,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工程造价仲裁中心加强联系,发生经济纠纷后,优先提交调解,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南通仲裁委员会建设(造价)仲裁中心地点设在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南通市濠西路物华大厦4楼,联系电话:85093023)。

四、南通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造价)仲裁中心调解规则(试行)201371日起试行。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仲裁中心调解规则(试行)

2.建设工程(造价)仲裁中心调解员名册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仲裁委员会

  2013年6月4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64日印发

 

附件1

南通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造价)仲裁中心调解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发挥专家优势,公正快捷地解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提交本中心调解。

第三条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中心调解的,适用本调解规则。但当事人就调解程序或者调解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不适用本调解规则。

第四条 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当事人共同申请,本中心同意,本中心可与其他争议结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其他机构的邀请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六条 本中心根据一方、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向本中心申请调解,需要提交:

(一)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调解请求及争议事实。

   (二)争议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当按照本中心确定的标准预缴案件调解费用。

第九条 本中心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立即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及本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

第十条 当事人收到调解通知后,需要在10日内向本中心提交:

(一)是否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中心调解的书面意见;

(二)对调解申请书中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

(三)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

(四)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当事人特别声明仅供调解员查阅的材料,需要提交一式一份。调解员人数超过一人的,增加相应份数。

当事人未明确声明仅供调解员查阅的材料,需要提交一式两份。当事人人数超过二人或者调解员人数超过一人,增加相应份数。

第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开始前已经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本中心调解解决的协议,则对方当事人在本调解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调解程序的继续进行。

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开始前未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本中心调解解决的协议,则对方当事人在本调解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对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表示同意调解的,由本中心决定是否继续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由一名调解员进行。

第十四条 本中心设有推荐性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

    各方当事人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能共同选定调解员或者不能共同委托本中心指定调解员的,视为不同意调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中心发送的收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中心的调解收费标准各自预交同等比例的调解费用。当事人对于预交的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不预交调解费用,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十六条 调解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应当书面披露。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更换调解员的,该调解员应当退出案件的调解。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重新选定调解员的通知后10日内另行选定调解员。逾期未选定或者不能共同选定亦不能共同委托本中心指定的,调解程序终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应当向本中心提交载明具体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不记笔录。

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本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调解员可以将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陈述的有关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相应说明。但作出陈述的一方当事人明确反对或者要求调解员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调解员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调解员可以在充分考虑案情、当事人意愿以及快速解决纠纷需要的情况下,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二)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和书面意见;

(三)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解决争议的方案;

(四)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有关专家就技术型问题提供咨询或者鉴定意见;

(五)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解工作的,当事人应当预交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调解在本中心所在地进行。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调解员经商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确定必要的调解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且调解员亦未确定调解期限的,则调解应当自调解员确定后30日内完成,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未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调解;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五)调解期限届满,但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当事人亦不能要求调解员在上述程序中作为证人。

第二十七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之后就相同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作为仲裁员、法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调解费用以及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调解规则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涉及的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均等分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解费用按照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50%预交。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并要求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按照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调解费用;经调解,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按照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25%收取调解费用;调解不成的,退还预交的调解费用;调解不成转为申请仲裁的,按照仲裁收费标准补足仲裁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解释。

    第三十条 本调解规则自201371起施行。

 

附件2

建设工程(造价)仲裁中心调解员名册

 

编 号

 

         

001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002

崔世荣

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003

冯志强

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004

符勤虎

江苏爱德信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005

顾新华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抗震办

006

郭志刚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007

何文韬(女)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008

黄冰(女)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009

季鸿飞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010

江平

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011

李长群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012

陆亚男(女)

启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13

马良兵

南通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

014

茅建祥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015

钱进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016

羌晓毅(女)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017

邱建林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018

施伟(女)

江苏爱德信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019

孙祥斌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020

王爱红(女)

如东县工程定额管理站

021

王安平

海安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022

杨光

海安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023

于榕庆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024

虞骞

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025

张敬东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026

张林莉(女)

新江海建设项目管理咨询公司

027

张敏(女)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

028

周道

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29

周峰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030

朱剑

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031

朱维君(女)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032

倪伟建

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

033

蒋晓燕(女)

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034

朱峭嵘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035

范益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上一条: 调解规则 (2013-11-13)
下一条: 中心简介 (2013-9-18)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南通仲裁委员会 苏ICP备09002564号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