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以其六处涉及仲裁的修改,解决了困扰仲裁界多年的难题。
此次民诉法修改中涉及到仲裁的有六处:
其一,原所规定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新增了“申请仲裁前”可以到法院。
其二,证据保全也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到法院进行申请。
其三,为防范恶意仲裁,专门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明确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五,明确裁定书的范围包含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书,不可以上诉。
其六,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不再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项,代之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也就是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统一了。
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仲裁的两头:一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二是仲裁作出后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如今已经解决,包括仲裁协议即使没有写明确仲裁机构,但是写明了仲裁地点且能确定机构的,在效力认定上已无异议。而第二个问题在这次民诉法修改中也有了很大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