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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吵架女子跳楼身亡 男子被判赔偿6万余元
发表时间:2017-07-10

方玲离婚后来京打工期间认识了男友尹先生,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搬到一起居住。在同居两个月后的一天,两人发生争吵。方玲一时冲动,当着尹先生的面,从13层房间的阳台一跃而下,当场身亡。事发后,方玲的父母及其和前夫生的儿子一起,将尹先生起诉到法院,索赔30万余元。日前,丰台法院判决尹先生向方玲的家人赔偿64469元。

情侣吵架后女子跳楼

去年5月14日凌晨5点左右,丰台区南三环附近一个小区的一声巨响,惊醒了不少睡梦中的人。一名女子从楼上摔下,很快一名男子慌里慌张地冲出楼门,抱起地上的女子大声呼喊着对方的名字,并让围观的居民们帮忙送医。眼见女子不停抽搐,伤势严重,周围的人不敢擅自施救,赶紧帮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急救车赶到后,确认跳楼女子已无生命体征。随后,男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在派出所,男子告诉民警,他姓尹,坠楼的女子是他同居女友方玲。二人吵架后,方玲自行从二人共同居住的13层楼的阳台跳下。

检方作出不起诉处理

方玲的家人得到民警的通知后,从东北老家赶到北京,他们不相信自己的女儿能作出这种傻事。由于对方玲的死因存疑,家人要求对方玲进行尸检。经鉴定,方玲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书中记载方玲“心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00微克/毫升;咖啡因,浓度为0.7微克/毫升”。

事发后,丰台公安分局曾以尹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至丰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丰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决定对尹先生不起诉。

女子家属诉男子索赔

得知尹先生被免予起诉后,方玲的父母及其与前夫所生之子,一起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方玲的死亡与尹先生有直接关系,他们二人的吵架是造成方玲死亡的直接诱因,尹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人请求法院判令尹先生赔偿损失共计258230元,同时主张了精神抚慰金50000元。

面对女友家人的起诉,尹先生在法庭上辩称,女友的死亡并非其家人所说的是因受到了自己的威胁。同时方玲的死亡鉴定书显示,事发前方玲有醉酒现象,并且服用了兴奋剂咖啡因。尹先生据此认为,方玲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

事发前二人均曾饮酒

庭审期间,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后第一时间尹先生所做的关于事发经过的陈述。尹先生称,他和方玲是2015年11月认识,2016年1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10日,二人搬到事发房屋内居住。

事发当天,尹先生正常上班,俩人还用微信闲聊了几句,他跟女友说自己晚上要和朋友去吃饭。晚上下班后,尹先生和女友打了个招呼就出门了,临走前还曾特意询问女友生不生气,“她说不生气”。

次日凌晨1点左右,尹先生酒后回家发现女友不在家。凌晨3点30分左右,女友才回家,且明显不高兴,并抱怨尹先生出去喝酒不带上她。喝了酒的尹先生说,他起初哄了女友几句,但随着女友不停地抱怨,就不耐烦了,俩人开始争吵。其间,女友曾冒出一句“我不想活了”,结果正在气头上的尹先生回了一句“你老拿死吓唬谁呢”。

女方有两次轻生表示

听到男友这句话,方玲就往阳台跑,尹先生自称想拉她但没拉住,就跟在后面也跑到阳台上,此时女友已经上了露台的第一层平台上,右脚准备迈上第二层平台。尹先生以为女友只是赌气,就又说了一句“你差不多得了,你老这么作,大家都累了”。而女友看了他一眼后,另一条腿也迈了出去。

此时尹先生才赶紧跑过去试图拉住女友,但只看到女友的两只手抓着第二层平台上的避雷针铁丝,并绝望地抬头对男友说了一句:“我错了,我不想死”,随后就坠落下去。

事发后,尹先生告诉民警,在二人同居的两个月内,女友也有过两次类似的行为,其中一次也爬上了露台的第一层平台上,说想跳楼,但被尹先生拉了下来。另一次是事发前一个月左右,女友也是凌晨3点多喝完酒后回家,和男友说她总感觉尹先生要离开她了,她不想活了。

男子忏悔愿意担责任

事发后,尹先生在公安机关也多次表示了悔意。“当天她跟我说完‘不想活了’,我看她表情中显露出一种心灰意冷的感觉。”尹先生说,但由于女友之前也有过类似的表达,他认为女友总动不动就拿生命不当回事特别气人,而且经常这样折磨他,“我很累,我本来脾气挺好的,但她总这样,我也就急躁了。”

警察曾询问其看到方玲上了第一层平台,右脚准备迈上第二层平台,已经处在极度危险的边缘,为何不劝阻或说一些软话让她下来,反而继续刺激她。尹先生说,他觉得女友这么做只是在试探他,看他在不在乎她,女友并不是真心想死。“当天我也喝酒了,我酒后没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说了一些伤害方玲的话,她说要跳楼,我认为是在吓唬我,才导致悲剧的发生。我对不起方玲和她的家人,我现在也很后悔,我应该为此事承担责任。”

邻居反映二人常吵架

公安机关也曾走访周围的邻居,试图了解事发过程。一名邻居表示,事发前,曾听见尹先生和方玲发生争吵,之后女子好像向阳台走去,并在阳台上发出“我要自杀”之类的喊声,男子则说“你疯了吧,你下来。”之后就没有任何声音了。

周围邻居表示,尹先生和方玲两个人平日经常吵架,频率很高。事发前听二人的争吵,“感觉女子当时喝多了,情绪失控。男子说话不多,而且声音不大。”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方玲的父亲肢体三级残疾,母亲常年患病,没有劳动能力,方玲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弟弟。法庭上,方玲的父母特意出示了老家民政办公室的证明,证明其家庭状况,并证明由于2015年、2016年农作物严重受灾,导致方玲的家庭极度贫困。

男子应负有劝阻义务

丰台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尹先生赔偿方玲的家人死亡赔偿金49834.05元,丧葬费4251.9元,鉴定费348元,同时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上述费用共计64469元。法院同时驳回了方玲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结果的发生,应当注意、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本案中,方玲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尹先生和死者方玲为情侣关系,且共同居住,故其对方玲跳楼的行为具有劝阻的义务。

女方有责担九成过错

此外,尹先生所说的话对方玲选择自杀的后果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在看到方玲已经处在极度危险的边缘时,尹先生未能及时、有效劝阻,反而继续刺激方玲。因此,法院认为尹先生对方玲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方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情感纠纷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根据尹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三位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法院依法计算,但方玲父母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方玲与前夫所生之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数额依法计算后计入死亡赔偿金之中。

上述费用由尹先生按照10%的比例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酌定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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