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居的儿子不能生育,需收养一名孩子,遂将他人欲“送养”的小孩介绍给该邻居家抚养,并从中收取好处费3100余元。5月2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通州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年63岁的王兵是通州区石港镇人,跟着当地一家建筑工程队在省内各处打工。2013年,王兵老家的邻居张敏多次向王兵透露,因其儿子不能生育,欲为儿子收养一名孩子,并让常在外地打工的王兵帮忙留意是否有人家愿意送养孩子。“热心”的王兵闻听此事,未加思考就一口答应了下来。从此以后,王兵就利用外出打工之机,经常为张敏打听此事。
没过多久,王兵所在的工程队来到了江苏省镇江市,并结识了在附近的一所学校做清洁工的丁明。丁明,女,现年30岁,是云南省德宏州人,家里还有一个弟弟,名叫丁华,平时靠用二轮摩托车载客以维持生计。闲聊间,王兵让丁明帮忙留意是否有人家愿意送养孩子,丁明也当即答应了此事。
转眼到了2015年5月,丁华与一名自称缅甸籍的女子韩丽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时,韩丽已经有了一个4岁的女儿阿香,并怀有两个月的身孕。是年7月,丁华带着韩丽去山东打工,后因未能找到工作,生活困难,且韩丽又怀有身孕,为了给女儿一个更好的前途,遂与丁华商议欲将女儿送养给他人,同时表示,如果对方愿意适当给点抚养费也收,但不会主动索取。丁华听后,便电话联系了二姐丁明,请其帮忙为韩丽联系女儿送养之事,随后又与韩丽带着阿香从山东来到镇江投靠了二姐。
丁明接到丁华的电话后,立刻就想到了欲要帮他人收养孩子的王兵,于是就将弟弟提供的女友韩丽欲送养孩子的信息告诉了他,并且索要6万元的抚养费。王兵听后,便赶紧和张敏联系,并于2015年7月19日,到丁华住宿的旅馆确认阿香的健康状况,同时还达成了张敏给付丁明“抚养费”5万元的协议。
第二天,即7月20日,王兵遂带领丁华、丁明和阿香从镇江来到南通与张敏碰面。见面后,张敏按照协议将5万元“抚养费”交给了丁明,并支付给王兵车旅费、感谢费等共计8千元,然后就将阿香带回家中抚养。丁明收取这笔“抚养费”后,自己留下1万元,将4万元交给了丁华。而丁华回去后,又对韩丽谎称仅仅收了抚养费2万元。后经公安侦查,王兵收取的8千元,其中付给丁明车旅费和住宿费2400元,再扣除自己支付的车旅费等费用,实际共非法获利3100余元。
且说张敏将孩子带回家后,张敏的丈夫见孩子来源不明,遂怀疑是被拐卖的儿童,并赶紧向通州警方报了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案展开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7月22日将丁华、丁明抓获归案。后经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通州区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一审以被告人丁华、丁明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该两人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王兵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逃往苏州市。2016年9月30日,通州区公安局对王兵上网追逃,于同年12月15日将其抓获归案。王兵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案发后,深感自己做法欠妥的张敏便把韩丽接到了自己家中居住,后韩丽在张敏家又生下了一个女婴。而张敏对韩丽母女三人无微不至的照顾也深深打动了韩丽,韩丽最终决定将刚生下的小女儿送给张敏抚养,她则独自带着阿香离开了南通。
王兵受人所托“好心”帮不能生育的家庭介绍收养别人自愿送养的孩子,咋就构成了犯罪呢?办案检察官对此解释道,本案中,王兵在不确认孩子母亲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其与丁华、丁明具体关系的情况下,单方面与丁明达成所谓的“抚养费”协议,证明王兵在主观方面具有帮助丁华、丁明拐卖儿童的故意,更何况王兵本人也从中获取了3100余元的非法利益,因此,对其应以涉嫌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还指出,鉴于《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而张敏收买儿童的行为发生在同年7月,故可以免除其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