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聘任仲裁员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规定,本会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2008年10月聘任的仲裁员将于2011年9月期满,故本会拟于2011年年初起进行仲裁员的选聘。
一、聘任仲裁员的条件
(一)仲裁员应符合的一般条件:
1、遵守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和本会的有关规定;
2、诚实守信、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3、具有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
4、明察善断、勤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驾驭庭审,制作叙事清楚、说理充分的裁决书;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不满65周岁,具有从事仲裁工作的时间保证;
6、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二)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还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并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
2、律师
(1)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者具有法律大专学历,但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
(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4)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
3、经济贸易工作者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2)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者担任科级或科级以上专业技术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副科级专业技术领导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3)从事经济贸易或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验丰富。
4、离职审判员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曾任审判员满8年;
(2)曾长期从事民事、经济审判或研究工作;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曾任审判长、副庭长或以上职务的资深法官;
(4)退休或离开审判工作不满两年;或者退休或离开审判工作后一直从事教学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5、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者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者担任科级或科级以上有关立法、执法、法律事务工作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曾多次办理仲裁、诉讼案件,办案能力强;
(3)从事立法、执法或法律事务工作满8年,经验丰富。
二、申请担任仲裁员的方式和人数
仲裁员的选聘采用继续聘任与聘任相结合、部门推荐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应当填写《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推荐)表》,提供与聘任条件相关的证明资料,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具体实施方案
(一)2011年1月,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发送推荐仲裁员的函,同时在相关媒体、网络发布公开聘任的通知。推荐、自荐截止时间2011年5月30日。
(二)2011年6月,秘书处将初核后的人员名单交本会主任会议审议,初步确定拟聘用仲裁员名单。
(三)2011年8月,组织拟聘仲裁员培训,并进行书面考核,并将拟聘任的仲裁员对社会进行公示。
(四)2011年10月,根据考核、公示结果及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聘用仲裁员,颁发仲裁员证。
四、其他事项
(一)本会聘任仲裁员将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本会将设立仲裁员名册,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仲裁员申请(推荐)表.doc
应聘仲裁员诚信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