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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期间不动产租赁按5%比例征税
发表时间:2016-06-23

 

     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再保险服务方面,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外,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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