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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出差办案不得与当事人同吃同住
发表时间:2016-06-13

 

 


湖南高院出台执行工作“九个严禁”

执行人员出差办案不得与当事人同吃同住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印发了《〈湖南法院执行工作“九个严禁”〉的通知》,规定执行人员违反“九个严禁”规定的,一律调离执行岗位,并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个严禁”为:严禁执行人员私自承办或挑选案件;严禁执行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挑选执行人员;严禁执行人员出差办案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同吃、同住、同行;严禁执行人员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或报销费用;严禁执行人员及其家属买受被执行财物;严禁执行人员以拖延等方式消极执行;严禁“以执代审”,超越职权作出执行裁定;严禁执行人员侵吞、截留、挪用、使用、私分执行款物;严禁泄露执行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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