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公正、快捷地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确保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文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1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34号)精神,本会与江苏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有关问题联合制发了《关于重视并自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