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申请人(供应商、乙方)与被申请人(采购人、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 (一)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根据某区深化全区“六小行业”整治实施方案及某市关于加强“六小行业”控源截污项目验收及长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编制整治方案规划,协助某街道进行项目的建设、验收等工作,引导其他镇区园“六小行业”整治的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二)合同总价款及有效期 本合同项下服务单价为:技术评审费用436,000元。 本项目服务期为:自领取中标通知书起至竣工验收结束。 (三)交付使用和验收 甲方自行组织或视情邀请相关专家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承担相关费用等。 (四)合同款支付 付款条件:一是中标单位自签订合同,设计单位进场之日一周内业主先预付至合同价款的20%;二是经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综合意见一周内预付至合同价款的70%;三是当本项目工程结束经某街道牵头组织验收合格一周内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五)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就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案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技术服务,但被申请人仅支付了报酬305,200元,剩余款项未予支付。其后,双方当事人因款项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遂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30,800元;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述称:2020年8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牵头单位为“某市某区某街道六小行业整治项目”向申请人采购技术咨询服务,单项费用为436,000元。合同订立后申请人即组织人员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各项服务,并于2020年10月提交了相关技术服务成果且获得批准,此后还配合某市某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验收。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某市某区政府上述项目联合工作组部门之一向申请人支付了合同约定的70%费用。剩余费用130,800元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无理不付至今。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已提供资料收集、分析归类、通用设计、规范接管、施工图设计图册等服务,被申请人已支付合同款的70%,即305,200元。《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了“当本项目工程结束经区某街道牵头组织验收合格一周内付至合同价款的100%”的要求。因城区污水治理计划调整,目前某街道“六小行业”整治工程尚未结束,不符合付款条件。待项目结束后,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130,800元。但目前某街道没有组织验收,剩余款项没有达到支付条件。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案涉《采购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仲裁庭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受托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委托人完成服务项目、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案涉合同虽以“采购合同”命名,但从案涉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涉案《专家审查意见》约定的项目概况来看,本案申请人需为被申请人提供“六小行业”项目的资料搜集、分析归类,提出指导方案及通用设计图册、完成调研形成施工图设计图册等技术服务,并协助某街道进行项目的建设、验收等工作,引导其他镇区园“六小行业”整治的技术工作,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案涉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其性质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案涉《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适当履行。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报酬130,800元的仲裁请求 1.关于申请人是否完成案涉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认定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根据案涉合同第一条的约定,申请人需要向被申请人提供服务具体工作如下:(1)收集资料;(2)分析归类;(3)通用设计;(4)规范接管;(5)完成调研形成施工图设计图册;(6)规范评审;(7)跟踪整治进度并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家审查意见》(申请人证据二,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案涉合同项下的咨询报告,且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了某市某区某街道“六小行业”整治技术咨询项目的专家组评审。被申请人在其庭后提交的对《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中亦认可申请人通过收集资料、分析归类等工作,完成了通用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形成了相关成果,并确认申请人完成了案涉合同第一条中第(1)-(6)项合同义务。故仲裁庭对申请人已经完成了案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第(1)-(6)项合同义务予以确认。至于案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第(7)项合同义务。根据被申请人对《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中所提及的“1094户正常营业类商户中,702户需要室内改造,21户需要室外改造。”和《情况说明》(申请人庭后补充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载明的“截至2011年11月底,已完成六小行业验收并发放排水许可证61户”,可以证明申请人至少完成了61户商户的跟踪整治进度、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的工作。故关于案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第(7)项工作内容,申请人仅完成了部分工作。综上,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已完成案涉合同第一条第(1)-(6)项的全部工作和第(7)项的部分工作,申请人有权就其已完成的技术服务工作向被申请人主张相应的报酬。 2. 关于被申请人应付报酬总额的认定 仲裁庭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案涉合同第二条中约定,本合同项下技术评审费用为436,000元。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被申请人证据四,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第二条载明案涉项目的总费用经测算约为450,000元,具体由四个组成部分:现场总体调研并归类污染成因及类型费用65,000元;工程技术改造指导方案及通用设计图册费用169,000元;后续服务及可能涉及的管道施工图设计(按1300户商户计)费用181,000元;其他费用35,000元。鉴于仲裁庭已在前述意见中认定,申请人已经完成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第(1)-(6)项工作,完成了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第(7)项的部分工作。故仲裁庭酌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案涉合同约定的报酬总额的80%,即348,800元(436,000元*80%)。 3.关于被申请人尚欠报酬数额的认定 仲裁庭认为,鉴于仲裁庭已在前述意见中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报酬总额为348,800元,故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报酬43,600元(348,800元-305,200元)。 4.关于被申请人剩余报酬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剩余报酬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1)案涉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甲方自行组织或视情邀请相关专家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因此,案涉项目的验收义务人是被申请人。(2)在庭审中,仲裁庭询问了被申请人案涉工程迟迟未竣工验收的原因,被申请人称因某街道不再实施案涉工程,故不再组织验收工作。因此,案涉项目系因非申请人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且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验收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但是仲裁庭考虑到申请人实际完成61户的跟踪整治进度、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等工作,且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的该部分工作符合相应要求,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剩余报酬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报酬43,600元。 (三)关于本案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庭认为,鉴于本案纠纷系因被申请人未能及时支付报酬所致,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也未获仲裁庭的全部支持,故本案仲裁费用应根据仲裁庭对仲裁请求支持的比例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担。 仲裁提示: 从法条体系来看,技术服务合同的报酬请求权并非以“全部履行完毕”为唯一触发条件。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二条及第八百八十四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受托人未按约完成时则应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部分履行”即丧失全部对价请求权。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关于承揽合同部分交付可相应支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所确立的合理确定原则,在报酬约定不明时,可综合技术含量、质量、数量及已产生效益等因素酌定部分报酬。 更关键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若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验收义务人,因自身“不再实施案涉工程”的决定导致验收无法进行,仲裁庭据此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为申请人主张报酬扫除了形式障碍,但并未支持全额价款,而是按实际完成比例予以折算,充分体现了法条之间的体系联动与衡平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及仲裁机构对“部分履行”案件的处理已形成较为清晰的裁判逻辑:合同约定优先,但约定不明的或委托人阻碍条件成就的,则转向按实际履行程度与成果独立价值酌定报酬。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应将总价拆分为里程碑对应的独立计价模块,保留分项报价构成,并约定成果经评审通过或实际使用即视为相应付款条件成就;履行中应系统留存评审意见、交付文件及催告记录,形成委托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证据链。争议发生后,受托人应以已完成工作的独立价值为核心提出合理比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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