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首页 资讯速递 详情
在庭审中明确认可的事实,庭后能反悔么?
发表时间:2024-09-24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认可对方的陈述,但庭后却反悔并全盘否认,那么法官对于其先前的自认事实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一单位的同事,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李某向张某借款93500元。2023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明确载明:李某向张某借款 93500元,张某已于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4月25日,通过四次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至李某账户,李某确认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双方通过《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签字之日起,每月16日前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原告本息8387元,共计12期,若超过约定时间未还本付息,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届时被告须承担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交《还款计划协议书》作为证据,李某对上述借款期限及数额皆予以认可。但庭审过后,李某在提交答辩意见时,却将其在庭审中认可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

  主办法官在审查后认为,开庭前已宣读过庭审纪律,并查明当事人身份。被告李某作为一名意识清楚的成年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已经认可,依法构成自认,因此,李某应对在庭审中自身陈述负责。现李某提出撤销自认,但提交撤销申请时该案件的法庭辩论已终结,依据法律规定自认已不允许撤销。

  同时,李某在庭审后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转账的性质、原因及与本案借款的关联,且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书》已对尚欠借款金额进行对账结算,结合李某的当庭自认,主办法官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定,李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陈述的事实既无证据支撑也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答辩意见应以当庭答辩意见为证,不允许其撤销。

  法官说法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禁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言行应当一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既不能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第一次陈述的内容。因此,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慎重对待自己在诉讼中的言行举止。


上一条: 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兵不动” (2024/9/23)
下一条: 关于并购重组、市值管理,证监会发布新政策 (2024/9/25)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南通仲裁委员会 苏ICP备09002564号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