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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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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
发表时间:2014-04-09 |
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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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国土部强调防止以养老名义圈地非营利性养老用地可以划拨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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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上海高院通报金融典型案例 (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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