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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问题通过法律解决 应成为生活的常态
发表时间:2014-04-0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受到了全社会关注。学者们对这项改革有什么看法?应该如何推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

  记者: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学者们是什么意见?

  韩大元:我参与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讨论。过去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化解,主要依靠行政主导,甚至要看个别地方领导的重视程度。

  学者们的意见是,这种做法一是缺乏时效性,二是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三是造成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的过度耗费。最关键是对信访人实际问题的解决并没有产生实际作用,造成他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徘徊,权利得不到保障,有些信访者甚至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基于这些因素,我们认为信访应该回归它本来的面目,涉法涉诉问题则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记者:《意见》的核心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这与专家的意见是一致的吗?

  韩大元:法律问题通过法律解决,应该成为生活的常态。中共十八大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来讲,也要遵循司法规律和程序,在司法框架下来解决。

  我认为《意见》的亮点是让司法和信访回归了各自本身的功能。如果老百姓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去维权,民商事案件可以提请仲裁,行政争议可以申请复议,这些不满意还可以上法院打官司,法院有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应该明确,司法才是老百姓寻求权利救济的主渠道。

  记者:社会上有一种议论,叫“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你怎么看?

  韩大元:这的确是信访人群体中的典型心态,也就是“信访不信法”,认为只要领导重视了就能解决我的问题。这里边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特定的当事人穷尽了法律程序之后,觉得自己的诉求仍然没有得到满足,于是就想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要一个说法。如果一个人总是把自己的诉求无限制放大,甚至扩展到法律之外,那他就有不断上访的内在动力。

  第二,司法公信力还有待提高。个别法官不能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导致了一些人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不信任,这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一些领导干部,在信访问题上特别是对涉法涉诉案件轻易表态。也许这能立即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但对绝大多数人来讲这是不公平的,破坏了法律规则的严肃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开以后,更要求领导干部要尊重法治权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不要干预个案。

  记者: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认为改革“十分复杂,难度很大”。你认为难在哪里?推进改革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韩大元:难度大,一是比起单纯的信访,涉法涉诉信访积累的数量多。二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形成的原因复杂。三是很多当事人对司法程序不信任,觉得司法不能给他带来救济和保障,还是希望按照传统的办法也就是行政手段去解决。四是改革以后加大了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难度。对此,应该做一个详尽的分类,有的贴着涉法涉诉信访的标签,事实上并不是涉法涉诉信访;还有的看起来是单纯的信访,但背后可能有法律问题。

  总的看,不能认为有了这个《意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就能一步到位全部解决了。这项改革本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等改革事项。需要统筹配合,经过一个过程,才能逐步让法律问题回归法律。(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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