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关于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指定管辖的相关问题出具通中法电【2018】23号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规范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栽决或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指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南通地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南通地区基层法院辖区内;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由负责执行的基层法院审查处理。 三、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仍由市中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负责执行的基层法院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市中院。 四、为方便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保全案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由仲裁委员会直接向相关基层法院申请保全,或由市中院将仲栽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移送相关基层法院,相关基层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依法立案办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请全市基层法院认真遵照执行,如有管辖争议等问题,及时报请市中院协调处理。 2018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