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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起诉人"
发表时间:2018-03-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解释》共有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等七方面内容。

  《解释》规定,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本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办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对此,王松苗表示,检察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具有特殊性,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

  《解释》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同时,《解释》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方式。

  据悉,《解释》还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程序,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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