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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誉权遭遇新媒体谣言:诉前禁令难申请 赔偿数额低
发表时间:2017-03-28

 

  谣言重灾区:食品生鲜、美妆母婴等行业

  一项针对天猫商家的调查显示,近三成受谣言伤害的天猫商家集中在食品生鲜、美妆母婴等行业。有64%的商家曾遭受过谣言,而谣言对其品牌或店铺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从几百元到上千万元不等。

  据从事生鲜产品销售的某电商负责人回忆,早在2008年,网上传言的“柑橘生蛆”,就造成四川等地果农的巨大损失。近来“樱桃核仁含氰化物”、“西瓜注射红药水”等谣言也层出不穷。

  在该负责人看来,针对生鲜水果的谣言,有些看似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对影响做了无限制的扩大。即使被证明是谣言,消费者也宁可信其有。“针对食品、生鲜的谣言伤害打击的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产业。”该负责人指出。

  Tanya QI,某美妆品牌中国区CEO。“我们受益于新媒体带来的品牌红利,但新媒体的谣言却是双刃剑的另一面”。谈及新媒体对于企业名誉权的影响,她说到了亲身经历的一个事件。

  去年“双11”期间,旗下某品牌面膜已获得面膜品类冠军,但在自媒体、微信、微博等平台迅速扩散的一则“官方旗舰店未经品牌授权”谣言,导致销售额锐减四成,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看来,新媒体行业内部规范的缺失,特别是在新媒体传播背景下,立法的滞后与缺位是导致新媒体侵权层出不穷的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媒体侵权的认定标准是基于传统媒体自我运行、调整、净化、监督机制较为完备的境况而制定。传统媒体信息传播周期较长、自我审核相对严格。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自媒体和网络媒体方兴未艾,导致传播机制发生了变化,由此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

  “新媒体,关注度是其生存、发展的根基。‘只要能有关注,背后就有风投’的畸形经济理念与发展模式,更是助推了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诸多乱象既阻碍了新媒体自身的良性健康发展,更激烈地冲撞甚至破坏着当下的实体经济环境。”姚辉指出。

  前述调查还显示,在应对谣言攻击时,近半数商家会选择“不作回应,怕越描越黑,让谣言风波随时间平息”,也有不少会诉诸法律途径,但“举证维权难度大”。即使诉讼,品牌损失千万,造谣者的赔偿额通常不超过10万元。

  诉前禁令难申请,侵权行为难有效止损

  2016年12月6日,微信公众号“东京新青年”因发布《POLA天猫旗舰店竟不是POLA开的!》一文而被天猫起诉索赔千万,要求停止侵权。经过漫长的法律流程,2017年3月13日,该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才正式道歉。

  “从被造谣到谣言澄清,我们一共耗费了98天。”阿里巴巴法务部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在新媒体的传播机制之下,一到两个小时,消息就可以产生巨大的传播量。我们在享受信息便捷、快速传播的同时,针对一些明显侵权的消息,需要建立一种便捷的控制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说。

  民事诉讼中的诉前禁令,是实现侵权信息控制传播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一份由清华大学法学院进行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责任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在其收集的389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公开案件中,只有在网易雷火公司诉《中国经营报》一案中,海淀法院作出了停止涉案报道发布的诉前禁令。

  “对于诉前禁令,目前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指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诉前禁令一般适用于人身保护领域,特别是那些有家庭暴力威胁的情境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些初步的证据,法院都会发相关的禁令。

  “但是对于名誉权,据我所知,很少有法院适用过。”白小莉补充说。

  赔偿数额低,维权似“导弹打蚊子”

  姚辉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法院在判定企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多偏向于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从而在大多数诉讼中,被侵权企业得到的实际赔偿额与其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匹配甚至相距甚远。

  报告从案例统计的角度,也证明了姚辉的观点。

  在对389件案件进行统计后,报告课题组发现,目前最高的赔偿额是淘宝诉《IT时代周刊》一案。“目前是赔到了30万元。但是其他基本上都在5万元到10万元之间这样一个比例,而且多数是在3万元以下。”报告指出。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惠翔用“非对称战争”来形容赔偿数额低的窘况。“新媒体侵权于企业而言,就像病毒之于药物,企业维权‘是用导弹打蚊子’”。

  “我们调研了北京市2010年至2016年企业商誉侵权纠纷情况,总体来看,赔偿额基本上也就是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但原告的损失却不仅仅是这个金额。”白小莉还介绍,有一些企业在上市或者其他关键时刻,遭遇一些贬损或有一定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损失惨重。

  在白小莉看来,侵权言论到底多大程度上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出现,这个证明难度非常大。在司法实务界,目前也是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如何破解这个难题?

  白小莉建议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途径。不正当竞争属于知识产权案件,而知识产权庭有一定的市场思维和创新性,对权利人的保障更为有力。

  白小莉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在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就曾表示过,要让权利人真切感受到侵权得到了遏制,更要让侵权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以便对潜在侵权形成有效威慑。宁愿看到侵权人鬼哭狼嚎,也不愿看到权利人怨声载道。

  在学者看来,企业名誉侵权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还可以包括合理开支的部分。“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的支出,也可以作为一个请求纳入赔偿范围当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说。

  2014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既尊重媒体言论自由,也应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采访中,记者发现,与企业的关注点不完全相同,学者们更加注重保持一种平衡。

  “我们既应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也应对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名誉、商誉进行必要的保护,以彰显法律公正善良之术的品格。”姚辉认为,新媒体的发展为信息的及时、高效传播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影响力的愈加广泛与深远,必然引致其应当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

  “面对问题,我们所需要思考的不仅仅是企业利益,还包括了我们所说的言论自由的问题。”朱虎指出,什么叫谣言?就像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如果没有媒体的揭露,很难发现真正的问题。

  2008年,河北发生三鹿奶粉丑闻。三鹿集团在被受害者揭露三聚氰胺事件后,第一反应是委托“权威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并称受害人揭露为“谣言”。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机制,用来区分可能的谣言和可能的真实言论。”朱虎认为,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要承受网络所可能带来的正常的风险,西方有一句谚语,叫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法律是公平的,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配置要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说。

  上述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形成的《报告》则认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相比于传统时代已经不再是人格权益与言论自由之间的二元冲突,而是人格权益、言论自由以及信息网络行业之间的三元对立与平衡。

  如何达到所谓的平衡状态?姚辉指出,在行业规范领域,新媒体从业者应当设置自我约束、自我净化机制,更加谨言慎行,在传播新闻、发表言论之时应严格忠于客观事实,而非有意或无意进行推测从而误导公众,进而违背职业操守、损害他人名誉、商誉以及经济利益;在法律法规领域,理论与实务界应加深研究,为更先进的立法、更精准的司法提供有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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